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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实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家国情怀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军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组织、规范实施,多方合力、协同推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打牢基础、良性发展”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县一级及以上武装部门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规的网络娱乐平台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兵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保卫处、学生处(部)、教务处、宣传部、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纪监审办公室、团委、体育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办公室(工作站)设在保卫处。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组,组长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接受属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共同分析征兵形势、互通信息、会商解决问题,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和各系部要充分利用校园传统媒体和“三微一端”新媒体,采取主题班会(团日活动)、政策咨询答疑会、先进典型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以兵役法规、军营生活和文化、军旅成才(功)典型、征集政策规定、惠兵政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征兵宣传教育,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激发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动力。将征兵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军事理论》相关课程。
第九条 积极做好兵役登记工作。征兵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系部要动员适龄学生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把握入学资格审查、开学注册手续办理等时间节点,应及时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检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择优确定预定征集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兵员流失。
第十条 积极做好应征报名工作。志愿参军的男性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网上报名和征兵工作办公室现场报名,女性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直接在网上报名并到征兵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报名网址:http://www.gfbzb.gov.cn,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新生申请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报名,原则上在入伍地县(市、区)武装部办理。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体格检查。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统筹安排预征报名对象到上级征兵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严格进行政治考核。按照“高度负责、实事求是、深入细致”的原则,实行校系两级考核制度,由系部征兵工作组进行初步考核,认真听取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同学等意见,调查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病史情况和入伍态度等,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再由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复核,最终确定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按规定比例预定新兵。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大学生预先确定为年度新兵,并积极做好入伍前教育和相关服务工作。预定兵数量按学校当年在校生征集任务数的 1.2 倍确定,达不到时要持续宣传发动补齐缺口。
第十四条 按规定要求审批定兵。正式审批定兵前,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大学生预定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参加定兵会。双合格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时,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双合格大学生应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去向”的规定,积极争取名额,尽量满足大学生入伍需求。定兵名单确定后,学校和系部同步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新兵交接工作。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入伍新兵,到属地武装部办理入伍交接手续。新兵交接完成后,由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通知所在地民政和武装部门,督促落实当地的优抚政策;通知学校相关单位落实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及时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每年 4 月份以前,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在属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开展征兵工作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骨干,主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以及政策解读和辅导。
第四章 新生入伍
第十七条 新生入伍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学校录取但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十八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本)、高中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核实新生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材料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寄送至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装部或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结合学生意愿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如有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一年)回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复学。
第五章 在校生入伍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入伍是指在学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保留学籍应征入伍。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入伍可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复学的,经学校审批后可顺延一年再复学。
第二十五条 保留学籍的入伍在校生,退役后两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复学的,须经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申请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复学机会,学籍不再保留,按照肄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退役学生申请复学,经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单位,学生处(部)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原则上继续修读原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但未超出学校规定的学分数,给予1次补考机会,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伍后,因体检复查退回或因其他身
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准予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复学。
第六章 毕业生入伍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入伍是指普通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学校积极鼓励优秀毕业生应征入伍。
第三十条 毕业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在获得“入伍通知书”后、且已修完学分超过应修总学分的90%,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退役后一年内可视
为当年的应届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录(聘)用材料,申请办
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役毕业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招聘,
享受就业信息推送、重点单位推荐、就业指导帮扶等精准就业服务。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和选调生招录的优先推荐和录用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奖学金,奖励应征入伍的学生,金额为每人2000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伍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军队及河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学校以下政策:
(一)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突出,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相关系部、学生处(部)联合审批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退役复学者转专业一般应在复学第一学期内提出申请,其他学期不再受理。
(二)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伍期间受到部队表彰或有立功表现,经系部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按照组织发展程序,可优先列为组织发展对象。
(三)入伍大学生复学或入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课、军事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记为优秀并获得相应学分,但总免修课程的学分数不超过20学分。
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通过自学、远程教育,所学科目达到要求,可向学校和所在部队提出申请考试,学校将试卷寄送部队团以上单位保密室,委托部队组织其考试,考试完成后,由部队保密室寄回学校阅卷。
(四)学生复学后,在各类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符合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在原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应届毕业生,学校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学校在校园之星评比活动中,设立“军旅之星”专项,对服役期间或复服役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征兵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政策措施,部署年度征兵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征兵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处承担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征兵工作站)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政府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部门联络联系。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协调各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应征入伍组织实施、入伍学生日常联系、退役学生安置,就业指导,对接入伍学生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落实优抚政策。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部)负责入伍大学生学籍注册、学籍保留、复学、专业调整、资助受理及办理和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征兵动员、政策动员、兵役登记、军事理论教学、政治考核、民兵编排及组织预征对象训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教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成绩管理、课程考试、入伍前补考、学分认定和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认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负责将征兵宣传纳入学校宣传思想和校园文化建设体系,配合保卫处开展征兵政策宣传,营造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核算退还、应征入伍奖励等有关经费的发放工作,保障征兵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廉洁监督,调查处理征兵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案件。
第四十四条 团委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素质提升课课程成绩认定、协助保卫处做好“军旅之星”评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政策讲解、网上报名、政治考核等相关工作,并与参军入伍学生服役部队对接联络,及时掌握学生在部队的表现。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大学生征兵工作与部门年度考核直接挂钩,指标纳入学校绩效年度考核体系。对完成学校当年下达征兵任务的系部予以表彰;对未能完成征兵任务的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被部队退回的,学校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资格。已发放的补偿、代偿金由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系部负责收回。
第四十八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服役期间,受部队除名、开除军籍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不享受任何优抚政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取消其复学(入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常征兵工作,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教育部的命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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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